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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 拟对公共收益分配作出规定

时间:2020-04-10

  11月26日,《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审议,拟对公共收益分配、人防车位等涉及小区公共利益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原条例已难适应我省物业管理实际需要 亟需全面修订

  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举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韩一兵作关于《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韩一兵介绍,现行《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自2009年实施,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要求、物业服务价格监管方式等方面,与国家“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部分条文的规定不一致,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同时,政府机构改革落地和部门职责的调整,特别是我省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条例已难适应我省物业管理实际需要,亟需再次进行全面修订。

  条例修订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后,省住房和建设厅开展调研,广泛征求省内各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物业企业、物业协会的意见建议,参考借鉴河南、辽宁、江苏、山东和上海等兄弟省市物业服务管理成熟经验和成果,今年4月底完成了条例修订草稿。随后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深入西安市金域华府、和平花园等小区进行调研,听取物业服务企业、自治管理相对人和业主意见。在认真吸收各方面意见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审查和反复研究修改后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订草稿》。

  《修订草案》规定

  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修订草案》对规范运行模式、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服务指导、提高质量水平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以解决物业管理实践中突出的问题。

  针对群众关注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受益分配和支出问题,《修订草案》第七十三条作出了“业主共用部位产生的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每季度应当按照高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补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扣除一定经营管理费用。经营所得要单独分类列账,独立核算,每半年公布一次”的规定。

  针对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的要求,为拓宽监管方式,《修订草案》第八十二、八十三、八十四条作出了在全省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监管,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用等级评价等规定。

  为解决小区车位销售不规范问题,规定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设置的机动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并根据各地法院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库)判例,借鉴外省先进经验,在《修订草案》第七十二条作出了“对配建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

  华商报记者 赵瑞利


来源:-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