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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物网络疑因举报上市折戟

时间:2020-08-05

  (原标题:年内第二家IPO被否项目内情兆物网络疑因举报上市折戟)

  兆物网络被否的问题或主要与此前多数公司高管所供职的一家公司曾卷入行贿案件有关,而兆物网络与该公司的关系的不确定性或成为其IPO折戟的原因。

  年内IPO项目被否成员再添一例。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证监会获悉,在日前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0年第112次发审委会议审核中,主营网络信息安全的山东兆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兆物网络”)首发未通过,这也是继嘉曼股份后今年第二起被否的IPO项目。

  有接近监管层的投行人士透露,兆物网络被否的导火索源于一起针对性举报,并且相关事项的确对兆物网络的上市合理性构成了现实障碍。

  另有接近兆物网络的投行人士指出,兆物网络被否的问题或主要与此前多数公司高管所供职的一家公司曾卷入行贿案件有关,而兆物网络与该公司的关系的不确定性或成为其IPO折戟的原因。

  第二例被否

  “如果不是有构成上市合理性的客观障碍,也不至于在发审会上被否。”针对兆物网络上市审核的被否,上海一位投行人士表示。

  事实上,兆物网络是今年以来第二只被否的IPO项目,而年初嘉曼股份已经遭到发审委的否决,此前嘉曼股份已因刷单、自买货等行为已被证监会采取过行政监管措施。

  与市场对嘉曼股份预期内的上市流产相比,兆物网络的被否此前并无征兆。

  招股书显示,兆物网络主营业务为网络信息安全与大数据信息化领域的技术研究、产品开发、销售及服务。公司主营产品主要包括网络行为分析产品、电子数据取证产品、网络安全审计产品、基于大数据和应用交换系统的新一代信息系统。

  据其计划,兆物网络拟在上交所主板公开发行不超过1750万股,拟募集资金仅为4.39亿元,在IPO项目中可谓首发规模较为“袖珍”的项目。

  作为一家拟登陆主板的公司,兆物网络的业绩规模的确有限。招股书披露,其2016年至2018年三年期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31亿元、1.847亿元和1.94亿元;归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则分别为0.34亿元、0.64亿元和0.73亿元。

  虽然收入利润规模有限,但这并不是其被否的原因。

  “目前在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方向下,持续盈利能力的审核一定程度上被弱化了,所以兆物网络的被否,大概率仍然和一些信披、合规的问题有关系。”上述上海地区投行人士分析称。

  值得一提的是,兆物网络的拟上市板块是上交所主板,而此前被否的嘉曼股份的拟上市板块则为中小板,而年内尚无一家创业板公司的IPO项目遭遇否决。

  “主要原因是创业板在推动注册制改革,本身上半年IPO审核工作就停了一段时间,另外深交所本身也有动力通过制度改革和上交所去争夺优质的科技类、成长性企业,所以审核标准本身就在趋近于注册制了,所以对企业的信息披露、合规问题看得更多,而并不过多地去判断企业盈利能力和基本面。”深圳地区一位投行人士表示,“伴随着主板改革的启动,未来上交所主板、中小板可能也会逐渐往这个审核方向去变革。”

  祸起行贿案?

  虽然已经被否,但兆物网络的被否原因,仍然被市场所关注。

  据一位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透露,兆物网络冲刺IPO的折戟,或与一场举报有关。

  “主要是公司的一些问题遭到了举报,并且的确对公司的IPO问题可能带来了一些实质影响。”一位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透露。

  不过该知情人士并未透露兆物网络被举报的具体原因。

  另有接近兆物网络的投行人士指出,兆物网络的核心障碍,或与之前多名核心高管曾供职的一家公司所牵涉的行贿案有关。

  据公开资料显示,包括兆物网络实控人李民等在内的9名发行人的核心人员,均有在一家名为北京瑞邦一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瑞邦)任职的履历。例如李民曾在2000年9月至2008年8月任该公司的技术总监。

  此外,兆物网络公司董事、网络安全技术总监郝振石;公司董事、系统技术总监刘朋;公司董事、数据技术总监荣强;监事会主席陈宇钧;公司前副总经理王晖;董事、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万晴;公司监事孙庆逸;副总经理王建军;副总经理张丽霞等多人均曾在北京瑞邦供职。

  资料显示,成立于2000年的北京瑞邦所从事的工作与兆物网络基本一致,同样也为互联网信息安全等。

  然而,北京瑞邦只出现在了上述高管、核心人员的履历介绍中,但招股书却对兆物网络和北京瑞邦的关系只字未提。

  然而据一份地方法院的判决书显示,北京瑞邦存在涉嫌行贿的问题。据福建三明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显示,北京瑞邦曾与某地方网络安全支队存在高达千万元的采购业务往来,而北京瑞邦曾向地方公安机关的相关负责人提供高达118.8万元的“赞助费”。

  “这个行贿相当于北京瑞邦的公司行为,而这么多高管、股东又在这家公司供职过,这种不确定性会给兆物网络的上市带来难度。”上述接近兆物网络的投行人士称,“这种销售模式的确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可能给发行人留下合规隐患。”

  事实上,证监会曾在反馈意见中关注过这一问题。例如证监会曾要求其说明北京瑞邦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注销原因,有无重大违法,以及相关人员在北京瑞邦的任职情况以及和兆物网络之间的关系;在业务收入上,证监会也提出过“是否采用公开、公平的手段或方式独立获取业务”“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等问题。

  “北京瑞邦是不是和兆物网络有关系;这些高管是否已经和之前北京瑞邦的问题撇清了;以及兆物网络如何避免重复出现北京瑞邦的问题,可能都是公司上市最后没有解决的问题,所以最后上会也就成了走走过场,之前已经注定要被否了。”上述投行人士坦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