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范围为登记住所(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财政隶属关系)均在该区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奖励对象为获得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或个人;获得河北省政府质量奖和河北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或个人;获得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或个人;获得石家庄高新区质量奖的单位或个人。奖励标准为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组织奖)”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个人奖)”称号的个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组织奖)”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个人奖)”称号的个人,一次性奖励7万元;对新获得“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河北省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称号的个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河北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组织奖)”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河北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个人奖)”称号的个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获得“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称号的个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获得“石家庄高新区质量奖(组织奖)”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石家庄高新区质量奖(个人奖)”称号的个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记者刘佳鑫)
来源:石家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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